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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《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下列人员不能担任犯罪嫌疑人(被告人)的刑事辩护人: 1、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、假释考验期间的人; 2、依法被剥夺、限制人身自由的人; 3、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等。
第三十六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: (一)盲、聋、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; (二)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; (三)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。
按照《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当犯罪嫌疑人由于经济困难等各种原因未聘请辩护人的,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援机构提出申请,符合条件的,由法援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。
指定辩护制度,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,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,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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